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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被指加大行政征税权

时间:2013-07-08  点击: 来源:未知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集意见昨日(7日)截止,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暂未公开所征集的意见。日前,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和行政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研讨会上,专家一致认为这次修订“小打小闹”,不但没有解决重监管、轻服务的弊病,甚至还有加剧监管的倾向。

  不少专家认为该法应该大修,应该尽可能地减少授权性的规定,因为征税是全国人大的权力,不能授权给行政部门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增加税种。

  现在政府的税收征管权和自由裁量余地都很大,在很多税收案件中,税收征管权实际上不受制度约束。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

  侧重征管权力加强缺少执法行为规范

  许多专家指出,此次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侧重于征管权力的加强,却缺少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容易造成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现在政府的税收征管权和自由裁量余地都很大,在很多税收案件中,税收征管权实际上不受制度约束。

  马怀德说,现在税务机关发的红头文件非常多,稳定性、可预见性都很差,经常出现税务部门所发文件前后打架的现象,不同业务司局发的文件也常常不一样。另一方面,很多税务机关就减免税款和企业进行交易,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减免税款权力的限制不够。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认为,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还确立了“疑罪从有”的原则,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不履行纳税义务可能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王敬波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法律准绳,实践当中滥用可能性非常大。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认为,现在行政部门开征税种的权力仍然太大,没有限制,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授权的规定不下十处,这与宪法规定的税收权不相同,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授权,税务部门才有很多红头文件。

  “先缴税再复议”的起诉前提应取消

  在我国,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规定,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对于这种将缴税和复议作为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法律界专家普遍认为此制度对纳税人的权益保护非常不利,应当予以取消。

  马怀德认为,先提供担保才能取得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限制规定,在很多国家被认为是违宪,是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应该给予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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