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事务所资讯 > 行业资讯 >

如何调整已经资本化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时间:2013-06-17  点击: 来源:未知
提问:

  我公司向子公司借款,同时收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收入,子公司将该部分借款用于日常经营及生产存货,截止年末,子公司向我公司借款已超过我公司按照投资比例在其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部分的2倍。该项业务中,子公司计提的借款利息支出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全部利息支出均不能扣除,还是只有反映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扣除,资本化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何计算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金额?

  解答:

  子公司支付的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该部分利息按会计规定资本化部分不得增加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费用化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其中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执行。

  子公司支付的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支出,应按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问题所述情况,子公司支付的该部分利息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执行。计算的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的,应作为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符合费用化的,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