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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2)

时间:2013-05-30  点击: 来源:未知

 

  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旨在明确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提供劳务构成机构、场所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等问题。为帮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文件,现对公告的发文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自2008年1月1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国际税务部门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加大了力度,政策掌握和执行也逐渐规范化。近年来,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反映,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主要是其关联企业,派遣人员担任境内企业高管或其他技术职务,并由境内企业向该境外企业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管理费等费用,在此情形下,非居民企业是否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难以把握,由于此类外派模式较普遍存在于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的企业中,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对此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税务代理机构普遍希望税务总局发文予以明确,在税务总局网站在线纳税咨询问答中,也有不少纳税人提出这一问题。

  为从技术上解决这一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体现税法执行的公正性和确定性,并使管理规则具备可操作性,我们就相关问题,如提供劳务的派遣模式、费用支付模式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并对形成的初稿征求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税务代理机构的意见,吸收了他们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历时一年多,经过多次修改成稿。

  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提供劳务税收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被派遣人员与境内企业和境外派遣企业之间的管理、责任和款项支付性质等关系难以厘清,特别对于派遣人员在境内担任高管等公司职务的情形下认定更加困难。从整体而言,此类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说,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居民(中国的非居民)是否负有纳税义务,除需要判定其是否构成机构、场所外,还应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为提高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公告主要从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角度明确构成机构、场所和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参考因素和相关管理程序,其他税种或涉及税收协定的问题仍遵循相关法规规定或应另发文明确。

  二、公告主要解决的问题

  判定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境内提供劳务纳税义务的难点在于确定外派人员的工作性质,由于通常情况下,外派人员受非居民企业派遣,与非居民企业的雇佣关系并不解除,在派遣期间主要在境内企业从事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工作,因此,在派遣期间外派人员是作为非居民企业雇员为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还是属于境内企业雇员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税企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如果属于前者,则非居民企业构成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因此,确定外派人员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的雇员并为非居民企业服务的具体标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为此,文件从对工作结果承担责任和风险、工作考核评估等方面规定了判定要素。

  此外,如何将派遣行为纳入非居民登记申报程序,如何与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相关规定(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以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规定相衔接,也是公告解决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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