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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有条件(2)

时间:2014-01-16  点击: 来源:未知

  因此,该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即500000×5%=250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即48000-25000=23000元不予扣除。
  商誉不得摊销与税前扣除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高淳某企业进行风险评定时,发现该企业将200万元计入了无形资产—商誉,并按十年期限对该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是某些无形资产,如自创商雀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另外,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因此,即使是外购的商誉,也必须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准予扣除。
  因此,税务部门对该企业摊销的无形资产——商誉进行了补税并摊销转回的处理。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在日常财务核算中,商誉不要进行摊销和税前扣除。
  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南京某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投资者先投入2500万元,尚欠500万元。2013年度该企业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产生借款利息60万元,那么在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假设该企业2013年度期间,投资额、借款额没有发生过变化,那么将2013年发生借款至年末视为一个计算期,该企业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60×500÷100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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