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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

时间:2013-07-26  点击: 来源:未知
 【导读】: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工作,近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试点期间,各地收入归属保持不变。
  
  据悉,自2013年8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试点期间营改增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
  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
  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仍由地方负担,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通过 年终结算据实上解中央。
  同时,试点期间改征增值税收入上缴时,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在税收缴款书上单独填列,预算级次填列“地方级”。具体缴库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电子缴库方式的,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有关规定执行。补缴或退还试点前实现的相关营业税,仍通过试点前的有关科目办理。
  此外,对营改增的收入退库情况,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比照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流程办理。
  通知还要求,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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