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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业务环节享受税收优惠

时间:2013-07-15  点击: 来源:未知
 A公司为一家木盒制造厂,经营模式为从供应商处购入原木,再将原木加工成高档木盒销售。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为更好地控制木材质量、节约成本,A公司购入林地自产木材加工木盒。A公司应如何整合业务,才能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笔者先介绍相关优惠政策,再通过两种方案的比较加以说明。

  增值税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农业生产者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即可,不仅指农村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原木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原木属于林业产品,为农业产品。企业销售自产原木免征增值税。

  企业购入原木,可凭原木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原木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林木产品初加工指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将购入的原木加工成高档木盒不属于林木初加工,不适用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所得免税,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企业购入林地,种植林木对外销售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种方案税负对比

  方案一:企业自产木材加工木盒。

  A公司自产木材加工成木盒对外销售,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木盒的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虽然从事林木的种植,但其最终产品为木盒,种植业务仅是其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未取得种植林木所得,不能享受林木培育和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其所得需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二: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林木种植业务。

  为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及林木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A公司可对业务进行梳理,将林木种植业务和制造木盒业务分开,分别由两家公司经营。A公司经营业务为制造木盒并对外销售,同时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B,B公司从事林木种植业务。具体业务模式为:B公司种植林木,林木加工成原木销售给A公司,A公司从B公司购入原木加工成木盒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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