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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八项纳税调整

时间:2013-02-26  点击: 来源:未知
 在企业所得税汇缴过程中,要特别关注收入、成本、费用、资产损失等项目的归集与核算,规范税前扣除,调整有关项目。总结近几年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笔者建议,企业应特别关注以下八个纳税调整项目,尽量减少税收风险。

  第一,收入确认调整。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依据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对税务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是一种税收优惠。

  例如,某企业2012年度取得一笔市财政局拨付的科研经费100万元,用于研究专项课题,2011年度发生专项课题研究费35万元。该企业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对此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并对该项资金的使用单独核算。则该企业取得的100万元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调减收入100万元,同时其对应的专项支出3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调增金额35万元。

  第二,成本费用税金扣除调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扣除,即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在管理费用方面,要重点关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有专门的税前列支标准和范围的费用。

  例如,某企业2012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80万元,当年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应为5080万元(5000+80),按销售收入5‰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为25.4万元(5080×5‰);按业务招待费60%扣除限额计算,扣除额为30万元(50×60%),应纳税所得调增额为24.6万元(50-25.4)。

  在销售费用方面,企业应注意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佣金手续费。对于税金,企业实际发生的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金,可以在税款所属期年度内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查补的税金也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但企业代开发票代缴的税金不可以扣除。

  第三,资产损失扣除调整。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两类,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还要注意,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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