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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应有利融资租赁业发展

时间:2013-02-22  点击: 来源:未知
自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在全国多个省市推开后,融资租赁行业在试点过程中各种问题也开始显现,其中有出租人的税赋加重,融资租赁资金流、票据流、物流难以一致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融资租赁行业统一意见和认识,及时反馈试点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难题和困惑。但是,由于融资租赁行业多头监管的事实,如何加强行业之间的沟通以及行业与政策制定部门的沟通,是融资租赁行业面对的难点。

  在融资租赁业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之所以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出租人税赋加重,并没有达到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繁荣和发展的效果,究其原因在于政策制定部门对于行业不了解,因此,加大各方沟通的力度很有必要。北京市的营改增试点从2012年9月开始,北京中兴立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王尤贵参与了营改增过程。他介绍说,北京营改增是地方税务局牵头,但是税务部门并不了解融资租赁行业遇到的问题。融资租赁在我国已经有30余年的发展历史,当前融资租赁有了很大的发展,也有了很多的业务创新,但是相关税务政策、法规并没有可以配套的内容。如融资租赁开展保理、信托、资产证券化,扩大融资能力,像保理费用是企业相关成本,而财税36号文并没有把这些纳入到企业的成本。因此他建议,融资租赁行业应该和政策制定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使其了解融资租赁行业的现状和发展。

  营改增试点2012年率先在上海展开,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恒信金融租赁公司CEO李思明介绍,在试点的过程中,融资租赁企业保持与当地地税局沟通,通过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案例,帮助税务部门理解租赁行业。虽然在试点过程中,确实存在出租人税赋加重的问题,但保持沟通可以在试点过程中寻找有利于行业的解决办法。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霍其慧介绍说,北京在开始营改增试点时,发现财税111号文的规定在应用于融资租赁行业时有一些问题。比如,不管租赁业大小的价值,也不管融资租赁业态,实际反映的税负规律是一样的。公司主动向北京国税反映这一问题,提出应该由国税总局对税负予以界定。如果税负不统一,会造成国税征管环节由于属地管理管辖地的不同,造成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税的税负不平衡性,一旦国家税务部门能够解决融资租赁行业3%即征即退的基数问题,必将极大地促进行业的发展。

  融资租赁行业中,银监会监管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而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融资租赁企业属于工商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一样从事的是融资的业务。因此,融资租赁业界认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营改增试点应当按照3%简易征收。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融资租赁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就持此观点,他认为,融资租赁行业在营改增试点中,直接按照3%交税更有利于行业发展。霍其慧赞同此观点。她表示,我国从1993年开始增值税改革,全面增值税将是中国税改的发展方向。从目前融资租赁的现状开看,实务操作中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直接按照简易征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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