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常见问题(FAQ) > 税审 >

特定经营行为的税务登记

时间:2011-09-22  点击: 来源:未知

(一)申请。举办各类订货会、展销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幕前的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填表。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按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三)登记注册。纳税人填报的《注册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在《注册税务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印章后,予以登记注册,领取一份登记表,以备查核。

 

相关文章:

    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开业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税务登记之报验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