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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亏损弥补的涉税注意事项(3)

时间:2011-08-25  点击: 来源:未知

  追补扣除损失,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100=-20(万元),2010年度应纳税额为(60-20)×25%=10(万元)。

  八、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九、合并分立中的亏损弥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下,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特殊性税务处理下,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十、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

  例7.某企业2010年10月停止经营,其申报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此外,2005年度~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注销前,企业申报清算所得1000万元。

  税法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2005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250-30-50-80=90(万元)不能在清算期弥补。但可弥补2006年度的亏损,清算期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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