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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哪方填报申请单?

时间:2011-08-03  点击: 来源:未知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视是否将发票交付给甲公司,选择适用上述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情况(甲公司拒收专用发票),由销售方填报申请单,甲公司出具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第二种情况(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甲公司),由销售方填报申请单并出具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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