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常见问题(FAQ) > 税审 >

销售设备并提供售后服务可否享税收优惠

时间:2011-01-04  点击: 来源:未知

  问:我公司是销售环保设备及提供售后服务的贸易服务公司,根据《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和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 2 0 0 8 ] 4 8 号 )的相关规定,这种性质的公司是否能够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吗?

  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仅是销售环保设备及提供售后服务,并没有从事具体项目,不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