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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审计中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5)

时间:2011-12-01  点击: 来源:未知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以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加上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如果处置的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还应当加减调整处置当期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等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等的差额,以确定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适用税率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根据当期应交所得税加减调整因处置相关资产而转回的递延税款),
  借或贷:递延税款(根据当期因处置相关资产而转回的递延税款金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适用税率确定)。
  另外,由于处置已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而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根据税法规定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部分,同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额与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的差额,相关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及相关的纳税调整可以比照上述转回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由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而产生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的所得税影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
  
  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日之间,企业发生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时间在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即可以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时,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如果发生时间在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当把与资产减值准备有关的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额,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交所得税。
  上述事项涉及的有关会计处理,应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如果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相应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六、资产减值准备相关信息的披露
  
  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准备有关的信息,一般包括:有关资产的确认条件与基本情况,分类、数量以及计量的基础,资产的核算方法,预计的使用寿命及判断依据、净残值及折旧方法或摊销方法,资产的期初与期末原值与净值以及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资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及累计数,当期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对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以及用于担保的资产账面价值,预计资产的处置情况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一批批财税法规的陆续颁布实施,进一步健全了财税法规体系,基本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需求。客观上说,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制度设计、立法目标不同,使得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制度差异短期内还难以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涉税调整事项的学习研究与技术交流,这样既可以使企业财税人员某些不当的纳税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又可以提高税务机关、审计机构的征管审计水平,这对于切实保证我国的财政收入和创造公平的税收经济与法律环境都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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