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常见问题(FAQ) > 高新认定 >

高新企业认定中"总收入"是否包括营业外收入?

时间:2014-10-11  点击: 来源:京审
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复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时,“应复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申报企业当年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企业当年总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请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所称的“企业总收入”是否包括“营业外收入”?政策性补贴(财政补贴)是否属于企业当年总收入范围?

  答: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符合上述收入条件的都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其他收入”不包括财政性资金。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