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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实质条件(2)

时间:2011-07-06  点击: 来源:未知

  各省市已经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条件不再一一列举,总体看来所要求此次高新复审与原高新认定的条件是一致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比2008年高新认定条件更为苛刻。例如:针对于独占许可获取的知识产权,广东省对于独占许可获取的知识产权要求必须是在2010年底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安徽省则对独占许可的知识产权不予认可。其中的缘由在于,经过近三年的新标准下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作磨练,国家相关认定管理机构已经掌握了大量的信息与经验,对个别企业那点“猫腻”已经了如指掌;另外一个原因恐怕与近几年来财政部、审计总署、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抽查发现的诸多问题有关吧,官方有可能会通过本次高新复审集中清理一些资质较为薄弱的高新企业。但就全国范围内来看,相关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按照以下要件尽快进行高新复审准备工作:

  (一)获取一定数量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发明1项即可,其他知识产权需要6项,当然是多多益善了,还要注意与主业的相关性;

  (二)业务范围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八大领域,如果近三年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应该适时调整申报领域,千万别站错了队,这可是原则性的错误;

  (三)大专科以上科技人员达到30%以上,研发人员达到10%以上,看来这回是来真的了,不是光靠花名册就能搞定的,如果复审机构到劳动局调查咋办?

  (四)研发费用达标: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虽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要求的研发费用八大类内容不可能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完全一致,但是企业也不能不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胡乱核算,这样的话,恐怕连企业自己也说不清楚,你说这种情况高新复审专家能认同你企业的资料吗?一句话,作为为期三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应该规范并成体系;如果还是不行,要么尽快调整规范,要么就够呛了。因为这几年官方抽查的比较多的也是研发费用这块,出问题的企业也比较多。

  (五)高新收入达到60%以上,如果企业贸易收入过大或者非高新收入过大,我看就很悬,这个问题不是光靠一个审计报告就能解决的;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要求。成长性指标往往不好调整,因为会计报表已经都报税局了;知识产权结合第一条件进行策划准备;组织管理水平和成果转化的调整是技术也是艺术了,往往要结合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查新报告来调整,如果老是自己证明自己,是没有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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