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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产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解读(2)

时间:2012-06-28  点击: 来源:未知


  根据财关税[2011]27号,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商品也仅服务于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目的。

  因此,企业务必清楚认识并敏锐的把握政策动向,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尽快实现企业代人加工到原创制作的转型。

  (二)高度重视优惠政策的时效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方面的法规往往采用较短的适用期限,通常为一两年,因而具有变动频繁的特点。

  如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9]65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但该通知的第一条、第三条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于2011年被财税[2011]119号所废止。而新规定财税[2011]119号的执行时间也并不长,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财关税[2011]27号的执行时间虽然相对比于[2011]119号而言略长,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但仍然规定了失效时间。并且根据财关税[2011]27号,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发展能力的提高及动漫企业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

  因此,动漫企业务必高度关注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并及时更新信息,避免错失新法规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或者承受因政策变动未及时调整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三)谨慎对待法规的附随义务

  通常而言,相关税收优惠规定并不会规定大量的附随义务。但是某些法规处于一些特殊的考虑,为防止获得税收优惠的一方滥用税收优惠,也会适当的设置附随义务。

  对于动漫企业的税收优惠方面,动漫企业需要特别关注财关税[2011]27号的相关规定。根据财关税[2011]27号,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处置。如经查实,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非法转让免税物资、偷税、骗税等违法经营行为,将被撤销进口免税资格,并予以公布。

  因此,获得免税进口商品的动漫企业应当合理利用并妥善处置此类免税进口商品,尤其在关涉此类免税进口商品物权变动情形时,更应高度注意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处置此类免税进口商品。如果动漫企业不慎违反该附随义务,则将面临被撤销进口免税资格等诸多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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