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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基本方法与要点(2)

时间:2013-08-02  点击: 来源:京审

2、了解被审计单位成立的时间,以及缴纳了哪些社保险种。因为不同的单位参加保险的种类和时间会有不同,例如,由事业单位改制后成立的企业,有的一次性缴纳了1992年-2001年养老保险;另有一些企业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了解企业有无统计部门制发的《劳动情况表》(以下简称104报表)。因为被审计单位有可能未填报104表,那么会对其核定某些险种的缴费基数产生影响。例如,企业无104报表,工伤、失业缴费基数有可能是由养老保险基数核定;也可以由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来定。

4、了解被审计单位在上年度减少人员和审计年度内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因为在人员工资水平不一致的情况下,上年度减少人员和审计年度内人员的增减均会对平均缴费基数产生影响,直接影响审计结果。例如,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年平均新增10 人平均基数为1500元/人,企业减少5人平均基数为3444元/人,如不做人员及工资总额的增减变动,企业会出现多交或少交社会保险情况。

5、被审计单位的职工中是否有关系在外单位人员、内退人员、离岗人员、保留人事关系不发工资人员、出国人员、新参加保险人员或实习生等。因为准确区分上述人员可以确保应参保人员数量的正确性。

6、企业工资的核算情况,有无人员台帐、单独保存的工资表、企业发放的过节费、奖金、加班费、住房补贴、通信工具补贴、住宅电话补助、误餐补助等。只有核实清楚上述事项,才可以保证审计出的人均月缴费基数的正确性。

(二)关于缴费基数的审核

汇总审计年度上一年的工资总额,这是单位及个人按规定比例计算缴纳保险费的重要依据在进行此项审核时,需要考虑哪些项目应进入工资总额,哪些项目不进入工资总额。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统计工资总额时,不管事业单位的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不管企业记入的是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工资统计指标的规定,就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9]106号)文件中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例如:以现金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发放的通讯补助;以及实行车改的企业,发放给个人的汽车费;有施工项目的企业,发放的现场补助;以及单位发放给每个职工的煤火费等。

2、不进入工资总额的如:A)计划生育独身子女费;B)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C)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D)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例如:雇佣保安公司的保安,保洁公司的保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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