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的注销

来源:京审 作者: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 时间:2010-06-10 11:11

应准备资料明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应准备资料明细: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 ( 公司 ) 申请登记委托书;
3、分公司营业执照

非公司注销登记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

 

北京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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