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先增资后注销最大限度弥补投资损失 (2)

时间:2013-11-15  点击: 来源:未知

  A公司是B研究院全资子公司,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B研究院若实施特殊性吸收合并,A公司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以原有的计税基础并入B研究院。因A公司净资产为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B研究院可弥补的A公司亏损额为0。A公司近5年亏损额500万元无法得到弥补。同样,B研究院投资A公司的亏损未获得任何税收弥补。

  C方案:直接注销

  A公司通过程序实施资产、债权、债务清算后,直接注销,B研究院投资A公司,产生投资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A公司资不抵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清算所得申报表计算思路,A公司欠母公司B研究院往来款1300万元,因A公司无力偿还,转作债务清偿收益。经初步计算,清算所得为1150万元,弥补前5年亏损500万元后,还有清算所得650万元,需缴纳税款160万元左右。而A公司账面存款只有1万元,根本无力缴纳税款。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关门的企业,竟然需要缴纳清算企业所得税,显然有悖常理。在实践中,资不抵债情况下清偿收益如何计算,给执行清算的税务人员带来很大困扰,需要国家税局总局作出进一步明确。对此,天津市地税局、国税局《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公告》明确了清偿收益计算限额,帮助企业走出了因无力偿债而关门却需缴纳清算所得税的死胡同。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根据该办法规定计算,A公司清算所得为-15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B研究院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为500万元,虽然A公司净资产为负,未分配利润为-1650万元,远大于实收资本,但可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只有500万元。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B研究院收益中税前扣除。

  B研究院借给A公司的往来款1300万元,因A公司注销时无力偿还,B研究院确认为坏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B研究院借给A公司的往来款1300万元,属于非经活动的借款,税前无法扣除。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