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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国际税务筹划(2)

时间:2013-07-18  点击: 来源:未知

  案例说话

  某国跨国集团公司在国内有一制造总公司,在国外有一销售子公司,制造和销售两家公司独立核算,各自缴纳公司所得税,而且所在国所得税税率高达30%,结果当制造公司将产品卖给国外子公司时,高价卖和低价卖同样无效,因为两边都是同样高的税率,结果该跨国公司为此专门在避税地设立了一家中介国际贸易公司,将制造公司的产品低价卖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高价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按市场竞争价销售给其他非关联公司,结果两家公司都减少了大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中介公司利润大增,然而中介公司处于避税地,不缴或少缴所得税,这样给集团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税收利益。

  实际上,如果制造公司为国外关联公司提供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再由国外关联公司加工制造成产品出售,也需要上述避税安排,因为上述两个公司都位于高税区的情况下,制造公司无论是按高价还是按低价向关联公司提供中间产品或原材料,都与出售产成品时一样,总要有一个公司实现较多的利润,负担较重的税收,如果采取避税地中间贸易公司转售的办法,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这时,对于中介贸易公司的定价策略而言,同样是低价进、高价出。当然,如果上面所说的销售子公司或关联制造公司处在一个税率很低的国家,也可以考虑不通过中介贸易公司转售,而由高税国的制造公司直接以低价将产品或中间产品销售给它,并使利润积累在低税的外国销售子公司或关联制造公司账上。

  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跨国集团公司还需注意两点:①中介贸易公司应避免在高税的销售子公司所在国设立常设机构,因为许多国家要根据常设机构标准来确定是否对外国公司来自于本国的经营所得课税,如果中介贸易公司在这类国家设立了常设机构,其低价进、高价出所形成的转移利润就可能要在高税国(常设机构所在国)缴税,从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②中介贸易公司不仅要在避税地或低税国注册成立,而且其管理机构也应设在这些地区。因为目前许多高税国判定本国居民身份的标准中有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如果中介贸易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不设在避税地或低税国,中介贸易公司就可能被高税国判定为本国的居民公司,高税国就要根据居民管辖权对其高额的转移利润征税,这样跨国公司的筹划安排就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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