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棱镜思维筹划(3)

时间:2013-07-24  点击: 来源:未知

  “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模式,实际上是通过捆绑销售方式规避了商业赠送,从而减轻了税负,这种筹划思路是值得好好思索和运用的。

  4.设立物资回收公司连接断档业务。

  [例2-21]山东某塑料制品厂于2005年10月份开业,经营数月后发现增值税税负率高达12%,其原因在于该厂的原材料——废旧塑料主要靠自己收购,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税负一直居高不下。后来,该厂决策层决定不再自己收购,而直接向物资回收部门进料,这样可以根据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17%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由于回收单位本身需要盈利,该厂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同时,原材料的价格也大大增加。税负虽然降低了,但企业的利润并没有增加。如何才能做到既降低税负,又降低原材料成本呢?

  财税[2001]78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该厂投资设立一个废旧塑料回收公司,作为与原材料供应商连接的搭桥公司,那么不仅回收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而且该厂可根据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该厂原来遇到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经过调查和分析,设立回收公司增加的成本(注册费用、管理成本等)并不高,而且这部分成本基本上属于固定成本,与之节省的税款相比只是个小数目,随着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该厂获得的收益会越来越多。于是,2006年3月,该厂设立了废旧塑料回收公司,并在较短的时间内扭转了高税负的局面。下面具体分析实施筹划方案前后的有关税收情况:

  方案1:不设立回收公司。该厂80%的原材料自行收购,20%的原材料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假定2006年3月份该厂自行收购废旧塑料200吨,每吨2 000元,合计40万元;从经营单位购入废旧塑料80吨,每吨2 500元,合计2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万元,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4万元,生产的塑料制品对外销售收入11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l 100 000×17%一(20 000+40 000)=127 000(元)

  税负率=127 000÷1 100 000×100%=1l.55%

  方案2:设立回收公司。假定该厂设立的回收公司以每吨2 000元的价格收购废旧塑料280吨,以每吨2 400元(与其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销售价相同)的价格销售给塑料制品厂,其他费用不变。

  根据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税。

  塑料制品厂允许抵免的进项税额=280×2 400×10%+40 000=107 200(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1 100 000×17%一107 200=79 800(元)

  税负率=79 800÷1 100 000×100%=7.25%

  从以上两种情况比较可知,实施方案2可以大大降低税负率,实现大幅度节税。

  上述筹划方案对于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的制造企业普遍适用,如以废旧纸张为原料的造纸厂、以废金属为原料的金属制品厂等。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回收公司与制造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回收公司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售价将回收材料销售给工厂,而不能为增加工厂的进项税额擅自抬高售价;二是设立回收公司所增加的费用必须小于或远远小于所带来的收益。

  5.“两点一线”减少流通环节税收。

  [例2-22]豪门房地产公司欠中国银行贷款本息共计3 000万元,逾期无力偿还。经与中国银行协商,豪门房地产公司以本公司一幢营业大楼作价3 600万元,抵顶中国银行的贷款本息,同时中国银行再支付豪门房地产公司600万元。中国银行将上述营业大楼又以3 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兴隆商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豪门房地产公司将营业大楼作价3 600万元转让给中国银行,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中国银行获得营业大楼的产权后再行转让给兴隆商厦,仍需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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