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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商业银行税务筹划研究(5)

时间:2013-07-26  点击: 来源:未知

  (三)加强税务信息管理降低税收成本

  在税收征管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对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征税;对低税率项目和高税率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因此商业银行一定要建立和健全税务会计信息系统,准确地提供各类税收申报信息,否则将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新准则加大了会计口径数据与纳税口径数据的差异,商业银行在实施新准则的过程中更要注重这一问题。

  新准则规定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贷款的利息收入,取消了非应计贷款的概念。也就是说,只要贷款摊余成本不为零,不管该贷款本息是否逾期,都需要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但是税法没有作及时的、同步的调整,税法规定,金融企业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90天)或本金预期的贷款(简称非应计贷款),其应收未收利息在实际收到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于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90天或贷款本金逾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以从以后营业额中减除。这就是说,非应计贷款的利息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确认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分别核算营业收入和应税营业额,否则就只能垫付资金用于缴纳营业税,丧失资金的时间价值,降低资金利用效率,影响商业银行的整体收益。

  四、商业银行其他税种的税务筹划路径

  除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外,商业银行经营中还会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下面将简要介绍这些税种的税务筹划路径。

  商业银行只有实物黄金交易等少量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实物黄金在销售、提取和跨区域转移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改变交易方式来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例如,在日常交易中减少实物黄金的提取和转移,利用纸黄金代替实物黄金等等。另外,在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发生实物交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惠,在交易所购入实物黄金通过营业网点出售,获取增值税返还的补贴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为计税(费)依据,无须专门的税务筹划。印花税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的性质,是对商业银行日常经济活动中立书和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力及许可证照等)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税率较低、税收负担比较轻,税务筹划的空间也较小。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等属于财产税或行为税的范畴,对商业银行取得、使用和拥有的应税财产进行征税。商业银行对于这些税种的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相关房地产及车辆的购买与租赁的决策阶段。例如,商业银行进行营业网点的购买与租赁决策时,就需要考虑购买营业网点时将发生的房产税、契税等税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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