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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型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时间:2012-01-06  点击: 来源:未知

 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3-5年)具有持续发展潜力和整体扩张态势的中小企业。国家发改委2005年12月披露,中国百分之六十五的发明专利,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技术创新,百分之八十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中小企业在推进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施科教兴国、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应得到政府、金融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关注和扶持。面对全球次贷危机,成长型中小企业与众多企业一样,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成长型中小企业应根据自身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管理特点,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有效地调整和筹划各种涉税活动,依法、有效地降低税负,以谋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一、利用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一)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可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中小企业可以据此选择能使成本最大的计价方式,将成本调到最高位,有利于企业减少税基,减轻税负。如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例如,家电、汽车经销行业。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利润上下波动,避免应纳所得税额突破低税率的临界点。

    (二)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和方法的选择

    1.折旧期限选择

    对于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或虽然享受税收优惠,但期限较短的企业,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2.折旧方法的选择

    大多数成长型中小企业属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企业,其固定资产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当成长型中小企业不存在税收优惠的期间,应选择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应符合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条件)。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以在使用固定资产的初期多扣除折旧费用,加大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当企业享受较长期间的税收优惠时,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应采用直线法折旧,使更多的折旧费用在优惠期满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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