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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出版业的税收筹划方法(2)

时间:2010-05-04  点击: 来源:京审

  
  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
  
  利用这条优惠政策,出版单位可根据实际到基层开发销售网点,不仅可开发市场,寻找新的增长点,而且可获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当然,设立销售网点要支付成本,筹划者需综合考虑。
  
  例如某出版社拟到农村供销社设立一图书销售点,预计年销售额200万元,同等条件下,比市区销售点减少净利润15万元。由于在农村设立的图书销售点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返还增值税为26万元,扣除减少的利润15万元,还可多得收益11万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设立网点对出版社有利。
  
  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办法
  
  按税法规定,购进的原材料如果用于非应征增值税项目,其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发行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并利用这些载体从事广告业务属于兼营销售。发行业务属增值税范畴,广告业务属营业税范畴,用于广告业务所用材料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88号)规定,计算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则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有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这里面有筹划的余地。纳税人可根据预期的经营情况来确定是否提供准确的广告版面比例,从而使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小。比如用上面期刊杂志社的情况进行分析。该社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有两种方案可选择。
  
  第一种是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广告占版面的比例为10%;第二种是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在第一种情况下,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63万元;第二种情况下,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7万元。显然,此时以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对纳税人有利。但如果广告所占版面比例提高或广告收入占整个销售额的比例下降,不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对纳税人有利。
  
来源: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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