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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取得的纳税筹划

时间:2010-01-26  点击: 来源:未知

 纳税筹划是指在企业各项业务发生之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事项的事先计划和筹划,从而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法的逐步完善,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变得日益重要。机器设备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做好机器设备取得的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降低企业固定资产的风险,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而且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一、机器设备取得时期的一般纳税筹划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期间。我国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假设某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第一年亏损25万元,第二年亏损15万元。如果该企业预计第三年将盈利50万元(弥补前两年亏损后盈利10万元),企业可以提前进行筹划递延企业的起始盈利年度。例如,购置价值150万元的机器设备(税法规定使用年限10年,无净残值,直线法折旧),增加年折旧额15万元,弥补前两年的亏损后由盈利10万元变为亏损5万元,这样企业的盈利年度就延后一年,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
2.考虑取得时期的所得税税率。《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移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根据此规定,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在高税率的时期购置机器设备。这是由于折旧费用抵减的所得税额=折旧额×所得税税率,当企业处于高税率的时期,上述金额较大,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发挥折旧费用的税收挡板作用。
3.自行建造的机器设备竣工结算时瓤骢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也就是说,自行建造的机器设备在竣工结算后才开始计提折旧。如果企业当期亏损,尤其是近5年内很难实现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前期亏损时,企业可以适当推迟竣工结算的时期,以减少当期可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增加以后盈利期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折旧金额,从而减少或延迟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出,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如果企业当期盈利,就应尽量提前进行竣工结算,尽早使用折旧额抵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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