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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解读《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4)

来源:财政部 作者:财政部 点击: 时间:2014-06-27 13:44

    将人员培训费用作为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重要因素,体现了行业“人合”特性。会计师事务所是专业服务中介机构,主要成本是智力成本。尽管一份审计报告的制作成本并不高,但报告只是载体,报告中凝聚着大量的智力活动,审计结论背后是复杂专业判断的支撑。这些工作耗费的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参与审计业务的时间,实际上,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早在承接业务之前就已经开始了,这就是知识的准备。合格的注册会计师要不断维持其知识的更新,按照要求,每位注册会计师每年都要完成必要的的后续教育,事务所也要通过研讨、讲座等各种形式开展本所注册会计师的内部培训,为注册会计师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因此,对审计服务成本的核定,不能仅仅考虑审计项目的直接成本,还要考虑应当分摊到审计项目中的培训费用。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执业责任风险也是核定审计成本的一项特殊因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执业责任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最主要成本。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作用,就是以自身信誉对被审计报告提供担保,而自身信誉的建立,必须以承担失信的责任为前提。正如一句格言所说,“责任是信任的基础”。所以,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的基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最终要落实为财产责任。《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从国内外司法实践来看,并不是说会计师事务所遵循了法律和执业规范的要求就能够免除民事责任,由于审计期望差的存在以及“深口袋”理论的影响,民事责任风险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不仅有“上台前的十年功”,而且“下台后也不能松”,因此审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责任风险因素。

    六、强调了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下限

    招投标是当前会计师事务所低价竞争表现最为明显的领域。因为招投标方式的报价信息更为透明,价格竞争更为直接。大多数招标结果都十分明显是由报价最低者中标。《收费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无论参与什么形式的竞争,其审计收费都必须遵循政府指导价规定,之所以在第十四条专门对投标报价进行规定,就是强调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政府指导价下限。

    七、强化了对恶性低价竞争的惩处

    《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专门列举了“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违法情形,明确指出,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收费,使实际收费标准低于政府指导价下限。这将为查处恶性低价竞争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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