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最新信息 >

关于差旅费的账务处理,看这一篇就够了!(5)

时间:2020-03-23  点击: 来源:网络

1.符合税法规定的交通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考虑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多数情况下提供的是车票、船票、机票等,而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39号公告同时补充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