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法规库 > 证券法规 >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

时间:2010-02-02  点击: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第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办法及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客户开发人员、审核人员、服务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期货公司开展股指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业务对接规则,督促证券公司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 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期货公司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货公司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第二十条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限期说明情况、口头警示、书面警示、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