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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和问题

时间:2012-06-12  点击: 来源:未知
自今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龙岳辉近日做客中国政府网,就“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和一些企业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个别试点企业税负增加怎么办
    上海设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
    上海的一家运输企业反映,从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看,试点后税负增加了。
    对此,郑建新分析认为,交通运输行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总体而言其税收负担不会增加。但是,由于企业经营模式、发展阶段的不同,在同样的税率水平下,不同企业改征增值税以后可能出现税收负担增减不一的情况。
    从制度层面讲,由于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所以试点初期个别企业可能会因抵扣不完全,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短期有所增加;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经营策略不同等原因,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也可能会有一定增加。
    针对个别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上海市专门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相关企业可以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上海市财政、税务部门将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扶持的措施。
    不同地区税制如何衔接
    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缴纳营业税的,可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在上海试点导致其他地区与上海的政策不一致。郑建新说,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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