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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11-12-30  点击: 来源:未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部属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应与人事部门协商,有计划地对任期内的领导干部开展任中审计。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由人事部门向内部审计主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单(通知单内容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等有关事项);内部审计主管部门依据通知单有关内容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第六条 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安全完整情况;

  (四)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及效益情况;

  (五)财政财务收支目标或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六)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上级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情况;

  (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人事部门应在当年与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研究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实施审计前,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内部审计主管部门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有关情况,并由人事部门向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开具审计通知单。

  第十条 内部审计主管部门收到审计通知单后,及时组成审计组,做好审计工作方案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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