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法规库 > 审计法规 >

小规模企业审计(2)

时间:2010-03-25  点击: 来源:未知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如未对特定内部控制实施符合性测试,而委托人要求对其进行专门审核,可考虑与委托人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四章 对实质性测试的特殊考虑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但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小规模企业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常较高,注册会计师一般应主要或全部依赖实质性测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原则,采用以下方法,以有效地获取审计证据:


  (一)对会计报表项目,特别是损益表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


  (二)对账户余额,特别是重要账户的余额进行测试;


  (三)对重要交易或事项进行测试。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小规模企业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下列情况:


  (一)为减少纳税等目的而低估收入或高估费用;


  (二)将私人费用在企业列支;


  (三)业主或管理人员因解决个人财务问题等而从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四)因对外筹资等需要而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管理人员从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与其承担的责任及企业经营规模不相称;


  (六)管理人员获得的经济利益取决于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告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税务师事务所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