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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3)

时间:2010-02-02  点击: 来源:京审

  (一)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如果事务所与外部单位主体(如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之间产生法律纠纷,则应当以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所记录的合伙人或股东承担责任。即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应承担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法律责任。因为合伙人或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合伙人或股东之间的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其承担责任后可向隐名合伙人或隐名股东按有关的“委托持股”协议或合同的约定主张相应的权利。

  (二)实际控制人不诚信或违规操作的风险

  由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完全由实际出资人控制,挂名合伙人或股东不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不了解和掌握事务所运作过程中具体情况,如果实际控制者不讲诚信、经营管理混乱或违规操作,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可能承担较大法律风险和名誉损害。特别强调的是如果事务所的正常经营在隐名合伙人或隐名股东控制的情况下,隐名合伙人或隐名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小,如果他们在利益的驱动下,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挺而走险,偷税漏税,违法犯罪,不但会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害,而且还会使挂名合伙人或股东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三)执业方面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必然会牵连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合伙事务所因出具不实报告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可能由挂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可能因同一行为而必须同时承担多种法律责任。如,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事务所可能会承担巨额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与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可能面临着刑事处罚。即使挂名合伙人或股东不是签署虚假审计报告的责任人,但因其事务所可能面临法律诉讼而会承担事务所对外赔偿的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可能使事务所挂名合伙人面临倾家荡产的法律风险,甚至终身无法清偿因此应当承担连带债务。

  三、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作为注册会计师,其法律责任,可分为由事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事务所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注册会计师主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侵害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利益,并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行政责任是指挂名合伙人或股东违反法律法规,发生舞弊或过失行为并给有关方面造成经济等损失后,由政府部门或自律性组织对其追究的具有行政性质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挂名合伙人或股东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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