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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0-04-02  点击: 来源:未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淀区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京科条发[2002]279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区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海淀区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科技项目的资金。科技项目资金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科技项目资金的补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补助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补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补助项目提供固定数额资金的补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使用科技项目资金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  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区科委是科技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确定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向;
    2. 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3.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资金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4.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区财政局是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资金的使用原则; 
    2.审核、批复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3. 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 科技项目资金;
    4.检查、监督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5.考核科技项目资金执行的绩效。
 第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申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3. 负责项目的资金核算;
    4.及时向项目保证单位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5.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6. 应为科研项目提供必需的条件,包括场所、仪器设备、水电设施、办公条件和行政管理等。
 第十条 项目保证单位受区科委委托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区科委汇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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