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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对不同的业务应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

时间:2015-08-06  点击: 来源:未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不断深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组织,除了传统的鉴证和咨询业务外,其细化的名目越来越多,业务范围、执业领域及其广度也在不断扩大。国内审计方法论的发展,历经了传统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风险导向审计三个不同的阶段。笔者认为,审计方法论是建立在财务报表审计基础上的渐进阶段,不同的审计方法适用于不同的审计项目。当前,传统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方法非但没有过时,在部分特色项目上反而呈现优势。

 

  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目的,可以归纳出对应适用的审计方法。

 

  其一、对于那些要求进行详实审计的业务,适用账项基础审计。比如财务清理、司法鉴定业务、单项业务专项核查等,这些业务均要求注册会计师进行详实审计,而不存在项目的风险评估。此类审计业务的基本要求就是对每项经济业务活动的反映进行查实,在逐笔查清会计记录的基础上,对于经济活动按照某种特定的方式进行归集,即,对约定的审计范围内的经济事项确定鉴定结果。

 

  其二、对于那些没有参与市场行为或者参与范围存在局限性的主体,因其收入来源存在局限性,各项经济活动均受到严格的制度约束,对其财务报表审计适用于制度基础审计。比如,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和公益性组织,因为其各项活动受牵制性强,主要体现在其内部控制的层面,因而制度基础审计方法非常适用。

 

  其三、对于那些参与市场活动、以赢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因其经济行为活动空间大,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方法已不能适应,对该类主体的财务报表适用于风险导向审计。如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是要求从整体层面的合理保证,并非绝对保证,因而其适用于风险导向审计,即在内控测试的基础上进行风险点的重点审计。对于测试后认为无风险或者低风险的项目,注册会计师可以不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该方法是建立在可容忍的审计风险基础之上的。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不同类别的业务,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选择适用的审计方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文 胡勇 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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