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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应协调好与相关税种的关系

时间:2015-07-13  点击: 来源:网络

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种。我国的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在流转税中设置的一个税种。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但卷烟的消费税在批发环节加征;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缴纳,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的改革被业界人士认为是较难改的税种之一。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税改革的重点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税目的选择和调整;二是价内税和价外税的选择;三是从价税和从量税的选择;四是税率高低的权衡。

 

  张广通认为,消费税改革的难点就在于如何理顺它与增值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的功能协调关系。

 

  记者注意到,5月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从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由之前的5%提高至11%,上调6%。

 

  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认为,消费税改革应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和服务的消费税税率,如电池、私人游艇、私人飞机、烟酒、燃油等;其次是对日常化妆品、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等降低或者取消消费税;再者是由生产或进口环节改为零售或批发环节征收,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此外,应将消费税由中央税划为地方税,以此补充地方财力。

 

  “是否明确由中央税划转为地方税,相关的‘税转’或‘共享’衔接工作如何开展则是消费税改革的一个难题。”施志群向记者表示。

 

  施志群同时指出,消费税改革有利于引导消费、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还可以吸引投资,但是企业可能面临两难境地,短期内消费者的负担有可能会增加。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博士在分析消费税改革的问题时表示,消费税改革要在稳定宏观税负的前提下进行。第一,消费税征税范围要扩大到更多的有形消费品,例如更多的高档奢侈品。比如私人飞机、高档时装等。他认为,扩围有利于发挥产业结构调节作用,也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推进,消费税要扩围至服务业产品,但主要是生活性服务业产品。生产性服务产品不是消费品,不应征税。

 

  第三,探讨消费税化为地方税的可行性,消费税改革和增值税改革应该同步进行。“营改增”后,地方税缺口可考虑由消费税来弥补,这样能够促进地方政府正确发挥积极性,更加关注投资效益。难点在于,需要探讨消费税征税环节是否可以转为批发零售环节,但这会显著提高征税成本。但要注意,服务业产品的特点适合在消费地征税,一旦消费税扩围至服务业,可以首先将服务业产品消费税化为地方税。

 

  财政部长楼继伟曾提到,下一步将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而有业界人士则认为消费税扩围不如开征污染税。对此,张广通表示,关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扩大还是缩小,社会上有不同意见,有的甚至认为消费税应取消。取消消费税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征税范围究竟多大,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适应国民消费的新形势,适当调整征税品目则是必要的。消费税和污染税不是一类问题,前者不具有惩罚性,后者则对污染行为具有“寓禁于征”的性质。前者对正产品的过度生产和消费征税,后者则是对生产生活中的负产品或有害产品征税。前者属于一般流转税,后者属于环境保护税,二者有明显区别。但它们之间的联系也是很紧密的,所以处理好消费税与环境保护税的关系是消费税改革的一个难点。

 

  蒋震表示,污染税不是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环境保护税。而消费税和环境保护税显然不是一个税种,两者不是一回事。消费税遵循“消费者付税”的原则,环境保护税遵循“污染者付税”的原则。

 

  在谈到消费税是否会转为立法的问题时,张广通认为,消费税立法不会那么快。他说,消费税的立法进程取决于增值税的立法进程。增值税立法条件成熟了,消费税的立法条件也就成熟了。因为我国流转税实行的是增值税(普遍征收,中性税收)和消费税(有限征收,特殊调节)双层次征收体制,他同样认为这两个主体税种的改革、立法应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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