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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税征免辨析

时间:2015-06-12  点击: 来源:网络

 围绕“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免所得税”,业内总是争议不休。今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将“资本交易”列为指令性项目,股息红利分配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也必将成为检查重点。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为“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对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税收征免,应根据投资者的身份,以及所投资企业类型的差异来区分。

 

  企业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作为企业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投资者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不能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在以后转让或处置股权时,也不得扣除转增增加的部分,届时也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免规定及歧义

 

  涉及个人投资者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个文件,第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的解释及补充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项个人所得税征免产生的歧义有二:其一是只看到第一个文件而没看到第二个文件,由此造成错误的理解,片面地认为个人取得的以所有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额,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忽略了对不征税的资本公积的来源还有限制规定,仅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其二,是对(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这句话的理解有歧义,首先是把争议的焦点放在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股份制企业”这个问题上。有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股份制企业,并由此得出错误的结论:只要是这两类公司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就都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在各类媒体的诸多解读、解答中,甚至是基层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时,常把不征税范围扩展到有限责任公司。

 

  对个人所得税征免的分析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上述文件的关键不在于去纠结“股份制企业是否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而在于正确理解“股票溢价发行”的慨念。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由此可见,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划分为股份后所对应的凭证才称为股票。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溢价发行即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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