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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税常见问题解答(2)

时间:2015-04-13  点击: 来源:网络

7.如何分期缴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综合考虑自身资金状况、被投资企业发展前景、投资回报预期等因素,自行合理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按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还能分期缴纳税款吗?

答:《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也就是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现金补价,现金部分足以缴税的,税款应一次结清;现金不足以全部缴清税款的,不足部分可以分期缴纳。上述现金补价,是指个人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除了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外,还可能取得一定数量的现金,对这部分现金,会计上一般称为补价。

例3:在例2中,王先生、李先生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两人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各自取得的300万元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剩余的280万元,可分期缴纳。

9.分期缴税期间,个人转让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的,尚未缴纳的税款需要一次性缴纳吗?

答:按照《通知》规定,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以非货币资产性投资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对部分转让股权且取得的现金不足以一次结清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例4:以例2、例3中王先生为例。王先生在办理280万元分期缴税手续后的第3年,仍有200万元税款尚未缴纳。此时他转让了部分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超过200万元,那么他应一次结清税款;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假设为160万元,那么,剩余的40万元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10.分期缴纳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分期缴纳办法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通知》明确规定,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该应税行为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期限内分期缴纳应纳税款。

例5:假设张女士2015年12月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那么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2015至2019年这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

例6:假设李先生2014年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因资金问题,截至2015年3月31日尚未缴税,那么他也可在2015至2018年这4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

1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地点区分具体情形确定:

(1)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投资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2)以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应在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3)纳税人以不动产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12.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需要哪些手续?

答: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填写《公告》附件所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并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须同时报送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等。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报送备案表。

1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了政策具体内容。为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操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税务总局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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