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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4)

时间:2014-07-09  点击: 来源:网络

  计算过程:

  1. 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总额。按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所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2 000-100=1 900(万元)。

  2. 计算企业税前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因为按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是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 5%,职工福利费按工资薪金的14%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 5%扣除,工会经费按工资薪金的2%扣除,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1 000-(100-1 800×0. 5%)-(50-200×14%)-(20-200×2. 5%)-(10-200×2%)-10-100=756(万元)。

  3.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为企业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所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 900-756=1 144(万元)。

  4. 确定企业适用税率。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由于企业当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因而可以实行投资抵免,首先要计算投资抵免前企业的应纳税额=1 144×15%=171. 6(万元)。

  6. 计算允许抵免的税额。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施加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则允许抵免的税额=500×10%=50(万元)。

  7. 计算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71. 6-50=121. 6(万元)。

  三、结论

  通过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使内资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扣除,导致税前扣除总额的增加,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直接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这有利于提升内资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装备能力,增强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提高内资企业员工的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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