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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财税策略

时间:2013-07-02  点击: 来源:网络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发布,新一轮“营改增”试点将在8月1日由部分省市扩大至全国范围。   

    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营改增”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在几档税率中是最高的。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出租有形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含价外费用)全额。   

    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是以收取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则是以销售额乘以征收率3%的积为应纳税额。在理论上,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当增值率分别达到18%以及30%时,其增值税税负将超过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或原按5%计算的营业税税额。因此,仔细研究和合理运用财税〔2013〕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纳税人对今后的税负提前予以评估。   

    年销售额决定纳税人的分类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营改增”试点实施前。“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复办理)。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二)“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年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营改增”试点前12个月的营业额将决定该企业在2013年8月试点开始时是否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同理,试点实施后,每月的租赁收入也将决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所称经营期,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也就是从2012年6月开始,只要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就得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当然,如果愿意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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