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股权转让凭转让方收据能否入账?(2)

时间:2013-06-07  点击: 来源:未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股东投资的土地,应以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