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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问答集锦(3)

时间:2013-02-22  点击: 来源:未知


  答:营改增后,原营业税按差额征收的核定征收所得税的试点纳税人,其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由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应税收入额,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的下限(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最低为7%,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最低为10%)。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核算。对非试点纳税人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其他有关规定:

  10、问:根据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文件规定,在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情况下,如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是属于正当理由的转让行为。实际中,有些企业拥有较大面积的土地和房产,但长期处于亏损(有些实际未进行生产经营),在此情况下,由于现在房产土地的高速增值,其实际个人股权转让的价格必定大大高于原投入的注册资本额。因此对此种情况也应该对其转让价格进行核定,但如果对其核定却与27号公告文件冲突,造成执法风险。建议明确此情况下如何征管。

  答:根据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文件规定,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情况下,如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是属于正当理由的转让行为。但企业如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第(一)款情形的,即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11、问:某公司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改制,有股东要求撤资,公司在向这些股东分配红利时,部分股东获得的是公司的债权。分得债权的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 号)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2、问:甬地税一[2005]10号文第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其营业收入予以带征……”其中所指“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答:甬地税一[2005]10号文第一条中所指“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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