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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弥补亏损应关注那些操作细节(3)

时间:2013-08-02  点击: 来源:未知

  例如,某公司投资另一企业,持有其30%股权,该公司采取权益法做账。该公司2011年亏损1 500万元,在会计上调减了450万元会计利润。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做收入处理,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450万元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清算所得不得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例如,某企业2011年7月停止生产经营,并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201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2006~-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清算所得为1 000万元。由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006年度亏损只能在2011年度弥补,尚未弥补的亏损90万元(250-30-50-80)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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