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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小步扩围

时间:2012-12-12  点击: 来源:未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补充通知,对首轮营改增试点改革实施以来未纳入改革范围的长途客运、班车、地铁、城市轻轨服务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的适用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并对出租车管理费等增值税征收进行了细化。该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通知强调,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此外,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专家解读刘桓:出租车进试点对打车人没影响“该政策将此前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客运行业正式覆盖,国家的营改增扩围步伐比预想得要快。”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评价。在首轮营改增试点改革中,进入试点的交通运输业企业主要是指货运业,而公交等客运行业并未涉及,出租车的营改增试点政策也并未细化明确。

  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出租车、公交客运业会带来哪些影响呢?对此,刘桓认为,这项措施对打出租车的消费者没有直接影响。但出租、公交客运业开出增值税票后,使用出租、客运等作为公交工具的客户,如果其所属单位也属于增值税征缴企业,那么其取得的客运发票将可以作为企业增值税抵扣项进行抵扣,减小税负。这样,就解决了以往该类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问题,增加了客运业客户单位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能够提高客户使用公交、出租出行的热情,有利于出租车、公交客运行业的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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