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北京“营改增”对律所的影响及律所的应对策略(4)

时间:2012-09-19  点击: 来源:未知

    按照相关试点办法的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将由现行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6%的增值税,名义税负上升1个百分点。假定改革前后服务的价格不变,将营业税的含税价换算为增值税的不含税价,则名义税负上升的比例实际低于1%(约上升0.66%)。
    虽然律师事务所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后,部分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或服务的采购如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但对于已经成立且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可能由于无法获得足够的进项税额冲抵名义税务上升的影响,而导致实施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可能略有上升。
    对于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由于其由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3%的增值税,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
    (c) 营改增对律所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的影响
    与现行增值税制度的纳税人分类管理体系一致,试点办法也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营业额虽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但会计健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可以主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即允许用销项税额(不含税营业额×适用税率)扣减进项税额的方式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通常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即应纳税额等于不含税营业额直接乘以3%的征收率,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由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客户取得该发票后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同等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更具有项目收费环节的天然优势。与此相应,税法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因此,对于年营业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小型律师事务所,如果经测算待抵扣进项税额较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其税负更轻或者税负相差不大的,可考虑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值得注意的是,律所在考虑是否申请一般纳税人时,不应仅仅考虑税负的增减,还应该考虑是否会对律所的业务量的增减带来影响。比如,即使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税负上升,但如果能同时带来业务量的增加,则律所也应考虑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d) 营改增对律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的影响
    一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普遍采用全行业核定征税的征收方式。在律师业发展初期,会计核算不健全的情况下,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于税款的及时征收曾起到积极作用。随着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体系的逐步健全,以及税务机关对律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强,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已开始对个别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据笔者了解,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今年年初已通知个别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1月1日起,律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