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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享受好小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

时间:2012-06-14  点击: 来源:未知


  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这里值得强调一下,是关于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问题。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国税函[2008]251号文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而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显然,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规定与财税[2009]69号文规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指标的标准是有所区别的,对此,笔者的理解是,国税函[2008]251号文对两个指标的计算标准,只是方便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简化计算,适用于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使用。这一点,根据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款得到印证,该条款指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而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从而是否要求企业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时,仍应按财税[2009]69号文的规定计算这两个指标。

  三、如何正确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4号、财税[2011]11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相关规定,2012年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预缴申报

  1.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即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小型微利企业减20%的税率优惠综合起来考虑,简化了处理。

  2.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也就是暂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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