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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解析(6)

时间:2013-02-01  点击: 来源:未知

    会律哥备注:为什么要对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1)1994年出台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时,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2)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

    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除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之外的所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限售股转让所得的征收规定,税法基本没有变化,即一直是征税的政策。因此,对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不征税,必然造成税负的不公平。因为有些个人股东的持股量并不比企业股东少,所得也很大,如果不对他们征税,有违税法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法依法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的立法原则,更不利于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在限售股转让所得方面的不同税收待遇,有很大的税收漏洞,造成大量税收流失。企业为了规避纳税,特别是基于证券信托代理而取得限售股的企业,在限售股到期之前,将有关权益以原成本价转让给最终受益的个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实现利益分配,逃避纳税。

    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计税方法有两种: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方法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例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老李持有某股票的10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20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份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5元。2010年1月4日,老李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25日,老李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万元。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老李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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