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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5)

时间:2013-08-02  点击: 来源:未知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予以适用。

1、汇算清缴期限

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者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2、纳税申报应当附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存货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外币资金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产品销售成本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制造费用明细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预提费用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纳税人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表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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