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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适用税率技巧(2)

时间:2010-03-29  点击: 来源:未知

  关于其理论依据,Black[1966]进行了如下说明:在税前利润的计算上,当费用的确认早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或者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当收入的确认早于税前利润的计算时,产生的差异就是借方纳税影响差异。依据借方纳税影响差异计算的递延税款具有预付费用的性质,也就是说其金额早已确定。对于早已确定的事实,在差异转回之时,即使税率或税法发生变更,也没有必要依据变化了的税率或税法规定对以前年度的递延税款进行调整,因此适用当期税率。与此相反,在税前利润的计算上,当收入的确认早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或者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当费用的确认早于税前利润的计算时,产生的差异就是贷方纳税影响差异。依据贷方纳税影响差异计算的递延税款具有未付费用的性质,亦即纳税义务被延期到了未来,可把它理解为负债的增加。在未来支付该项负债时,因为其金额要以未来实际支付数额为准,因此,依据贷方纳税影响差异计算递延税款时必然要用到预期税率。
  对于这种组合,可用这样的事例来验证它的可行性:对于分期销售,假设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以发出商品并已取得了收取货款的权利为依据来确认分期销售收入,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货款实际分期收回时确认销售收入。从该事例可以看出,在计算税前利润时,分期销售收入和发出商品成本的确认均早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计算分期销售收入的纳税影响额时要运用预期税率,而计算发出商品成本的纳税影响额时要运用当期税率。其结果是,对同一会计业务中处于同一配比关系上的收入和费用,要运用不同的税率来计算纳税影响额,给所得税会计造成了混乱。因此,第二种组合也不可行。
  三、第三种组合的理论依据及其可行性
  这种组合中,在税前利润的计算上,当收入或费用的确认早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要运用预期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而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当收入或费用的确认早于税前利润的计算时要运用当期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
  关于其理论依据,Perry[1966]进行了如下说明: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当收入或费用的确认早于税前利润的计算时,该项收入或费用的纳税申报已经确定,依据其差异计算的递延税款也已确定,对于早已确定的事实。在差异转回之时,即使税率或税法发生变更,也没有必要依据变化了的税率或税法规定对以前年度的递延税款进行调整,因此适用当期税率。与此相反,在税前利润的计算上,当收入或费用的确认早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该项收入或费用的纳税申报尚未进行,未来要缴纳的所得税额,或课税金额减少额尚未确定,因此,依据其差异计算递延税款时,要考虑未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际适用的税率即预期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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