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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业务常见问题(4)

时间:2010-03-25  点击: 来源:未知

首先,我国的会计核算遵循的是历史成本原则和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中,假如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预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其次,我国资产评估会计处理有关规定指出,资产评估会计处理应以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实现为前提。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一般包括: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诉资产价值;国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等。如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未能实现,则不能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会计调账,注册会计师不应予以确认,更不能据以出资和验资。
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审验程序不到位
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审验,往往需要涉及到几个年度的会计处理,审验相关内容较多。目前小企业的会计表,往往几年都未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虽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执业质量有可能不能满足验资需要,加之,验资收费标准较低,有的注册会计师在承揽了此类业务后出现了审验程序不到位的情况。如缺乏对收入业务入账依据可靠性的抽查和对坏账损失的审计判定,忽视了对长期待摊费用合法有效性的审验;在验证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真实性方面,只是着重查看和索取了收入和费用向未分配利润结转和转增实收资本等会计凭证;在对资本公积项目的验证中,有的人忽视了其是否属于资本公积预备性项目,误以未处置的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增资和验资。
应当注重到,了解、抽查和判定收入入账的真实性、费用结转的正确性,以及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合法性等,直接关系到增加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假如相关审验程序不到位,很可能带来验资风险。
二、控制验资风险的几点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熟悉验资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深刻理解验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验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有关规定,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执业判定能力办理验资业务,规范执业,控制和防范验资签证风险。验资机构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对申请验资单位的询问了解工作,谨慎承接验资业务。调查了解的内容一般包括:出资者人数、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有关实物资产是否已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证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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