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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负债的三种日后调整情形

时间:2010-01-18  点击: 来源:京审会计事务所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发生的诉讼案件,确认预计负债以后,在日后期间实际结案时,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结案金额大于预计负债金额;第二,结案金额等于预计负债金额;第三,结案金额小于预计负债金额。笔者通过案例来说明这三种情形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方法。

案例
衡山公司与象山公司2008年6月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衡山公司应在2008年9月销售给象山公司一批物资。由于衡山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象山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08年12月,象山公司将衡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衡山公司赔偿100万元。至2008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于是衡山公司对该诉讼案件确认了80万的预计负债。2009年3月20目,该诉讼案件法院已经判决,且双方均服从判决。假设双方所得税率均为25%,按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要求:衡山公司对该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结案金额大于预计负债金额
09年3月20日法院判决衡山公司应赔偿象山公司100万元。
实际结案金额大于预计负债金额.应增加负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营业外支出”) 20
贷:其他应付款(已经不是预计的负债了) 20
同时:
借:预计负债 80
贷:其他应付款 80
实际赔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调整所得税
在资产负债表日,衡山公司已经确定了因预计负债而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现在差异已经消失,故应转回原已确认的因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所得税费用”) 20(8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0
同时,税注规定:由于确认预计负债发生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当期税前扣除。
(1)假设该公司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09年3月31日完成,则该调整业务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所以要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 25(100x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所得税费用”) 25
(2)假设该公司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09年3月10日完成,则该调整业务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所以要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08年多交了所得税,可以留存以后年度抵扣。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1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所得税费用”) 25
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1.5(15x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结案金额等于预计负债金额
09年3月20日法院判决衡山公司应赔偿象山公司80万元。
实际结案金额等于预计负债金额
借:预计负债 80
贷:其他应付款 80
借:其他应付款 80
贷:银行存款 80
调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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